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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重疾险保险公司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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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常会搬出“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等免责条款,拒绝向投保人理赔。那么,带病投保重疾险保险公司理赔吗?以下是详细的介绍。

  震惊之余,庞英杰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家境本就不富裕的庞英杰希望能通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帮妻子治疗癌症。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庞英杰带着妻子转遍了周边的医院,希望能够出现奇迹。

  冯小丽的病情一天天加重,而家中的积蓄也越来越少。正当庞英杰翘首以盼,等待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时,2010年10月,一纸拒绝支付理赔通知书送到了庞英杰的手中。理赔通知书上,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冯小丽投保前身患肺癌并在医院住院治疗,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因此终止。这样的结果让庞英杰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他几次三番地找到保险公司理论,却都无果而返。

  投保人病故保险公司成被告

  今年年初,与病魔搏斗了近半年的冯小丽终因医治无效病故。悲恸欲绝的庞英杰在料理了妻子的后事以后对保险公司的不满也到了极点。庞英杰坚持认为如果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也许冯小丽还能多活一些日子,说不准还会有奇迹出现。满腔怒火的庞英杰再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论,却依旧没有得到回应。一怒之下,庞英杰将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浚县某镇法庭,要求判令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支付庞英杰妻子冯小丽的死亡赔偿金15万元及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分红和账户余额1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地展开了辩论并提交了证据。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最主要证据是一份浚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上记载的患者冯小丽的肺癌确诊病历。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这份病历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却和庞英杰妻子冯小丽本人的出生日期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冯小丽于2008年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时明确授权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体检并在健康告知书条款中授权保险公司可以到浚县人民医院查询其病历。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既没有对冯小丽进行体检也没有到浚县人民医院查询其病历,而是在被保险人冯小丽因病去世后进行理赔时,才以投保人冯小丽于2004年3月份在浚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确诊肺癌,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因为被告提供的2004年浚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上记载的患者冯小丽的出生日期与本案中被保险人冯小丽的出生日期不符,不能证明两者系同一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投保人冯小丽的身体情况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且该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年,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当对该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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