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三十日(含三十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缴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有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五、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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