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后(含)的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最高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单年度未给付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单年度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医疗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剩余医疗保险金指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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