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高度残疾,我们按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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