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的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监管工作要严字当头。一是监管制度设计要严密,二是执行制度要严格,三是违规处罚要严厉。要切实加大检查处罚的力度和强度,对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决不姑息,对破坏行业整体形象和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决不坐视,对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决不容忍。
市场解读称,未来2012年对保险客户而言是一个较好的年份,保监会显示了维护客户的决定和严肃保险市场的规则规范,并对理赔有了严格的规定。
以下是一则关于理赔的纠纷,仅供读者参考:
2004年5月27日,被保险人沈某在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某分公司处投保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份。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人按照约定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按约定缴纳了保费。保险期自2004年4月27日至终身,每年缴纳保险费984元,缴费期限是20年,基本保险金额是10000元。
据悉,合同中规定称,“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但合同第四条规定了责任免除,“被保险人饮酒、斗殴、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然而,关于是否斗殴成为理赔问题的关键。
2008年7月31日,被保险人被犯罪嫌疑人杀害。据悉,太平洋(601099,股吧)人寿某分公司在2008年10月7日向原告出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保险人存在斗殴并由于斗殴导致死亡两个事实做出拒赔决定。
2008年12月24日、2011年4月23日,该地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保险人是被他人杀害。作为刑事侦查机关,《证明》明确表明并不存在“发生殴斗”的事实。
太平洋人寿却认为,两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以及嫌疑人的事实,但不体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不能排除是斗殴被害的可能性,故证据不能证明他是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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