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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宏思诉国寿重大疾病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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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昆明42岁的董宏思今年年初逃过了一场生死劫。1月份的一天,刚刚吃过晚饭的董宏思突然感到腹部剧烈疼痛,来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之后,他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手术后,董宏思终于转危为安。病虽然好了,但又一件事让董宏思开始发愁了。
手术方式和病情轻重的关系
 
  董宏思感到疑惑不解,保险公司提供给自己的合同,自己根本没有办法提出修改,得了病采用什么手术是医生的决定,条款注释中的手术类型是好多年前规定的了,现在还用吗?董宏思他细研究条款后,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提出了质疑。
 
  董宏思在咨询了自己的主治医生之后,认为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保险合同条款中出现的三项手术方式,并不符合在目前医疗水平条件下的实际情况。
 
  医生崔江云:他实际上是一个外行人定的,他没有根据医学的规定,胰腺不能随意切除,如果切除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胰腺结石,一种是胰腺肿瘤,如果要做坏死组织清除手术,必须是出血性胰腺炎。
 
  崔医生说,胰腺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内分泌器官,如果按照条款上所说的‘部分切除’等手术治疗,强刺激性的胰腺液流出会腐蚀其他内脏器官,合同条款中出现的三种手术方式是多年之前的产物,近年来,医学界对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有了新的认识,临床上已经很少使用上述三种手术,他还强调,近十年来,他们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对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所作的手术当中没有一例是坏死组织清除手术。
 
  董宏思:或许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只有三种手术,但现在有了第四种手术,而且大部分手术都用这种最新最合适的手术,现在为什么还用当时的标准,再过10年,如果有了第五、第六种手术,将来都用更先进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更新条款,那岂不是将来谁也得不到赔偿?
 
  董宏思还觉的疑惑的是,保险公司为什么要特别在重大疾病的注释中详细规定了采用何种手术呢?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这样解释。
 
  保险公司代理人:他虽然得了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但是不太严重,属于轻型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看来,投保人不但要患上保险合同当中所规定的重大疾病,而且还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得到赔偿,而判断严重与否的标准就是采取了何种手术,董宏思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恰恰属于并不严重的,理由是他采用的是引流手术。
 
  不仅董宏思不理解,对于通过采取何种手术判断一个人的病情的严重与否并反应到合同条款当中,昆明医学院的一位胰腺方面的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医学院专家:保险公司不是搞这个专业的,他可能是很多年以前制定的这个条款,如果现在内外科专家来判断轻重,不能以清除不清除,切除不切除,引流不引流来判断,有的很重的通过内科治疗就好了,但你不能说他就是轻的,从这个意思上,坏死胰腺必须开刀,不开刀就不赔肯定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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