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向某保险公司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后不到1年,确诊为红斑狼疮。沈女士找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认为她隐瞒病史,并且病情没有达到保险公司规定的赔付标准,拒绝理赔。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这家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
患红斑狼疮保险公司不赔沈女士诉称,2008年6月初,经做保险业务的朋友刘某介绍,她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险。刘某主动帮她填好保单,然后让她签名,并帮她垫付保费。沈女士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细看保险合同,便在保单上签了名。
2009年1月沈女士怀孕,同年4月身体异常,全身浮肿。后到医院检查,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住院治疗。沈女士因病停止工作,又要支付巨额治疗费、营养费,老公为照顾她也放弃了工作。
此时,已从保险公司离职的刘某提醒沈女士,买了重疾险是可以索赔的。沈女士看到了一丝希望,收集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看后,却出具拒绝理赔、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退回1708.87元保费。沈女士不解,将某保险公司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理赔其保险款20万元。
某保险公司一审辩称,其在保险理赔调查中发现,沈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其有权拒赔。沈女士申请理赔的确诊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沈女士则认为,投保时她已告知刘某自己患有过敏性紫癜。但刘某说没有关系,故意没有填写。
一审判保险公司有过错赔偿10万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根据沈女士的投保申请,向沈女士签发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沈女士患过敏性紫癜,两年后被确诊为患有红斑狼疮疾病。没有医学文献认为,过敏性紫癜会引发红斑狼疮。因此,沈女士投保前患有过敏性紫癜,不影响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某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重疾险是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为: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此外,某保险公司在相关重大疾病下面还设定了疾病严重程度要达到的条件,作为赔付条件。沈女士所患的红斑狼疮,合同条款设定赔付标准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肾功能损害确诊”。同时,必须符合三方面条件。而根据医学资料,患红斑狼疮的病人如同时符合这些条件,病情相当严重,身体脏器已受到严重损害。某保险公司所设定的重疾险条款内容涉及专业医学知识,一般公众难以理解,对其法律后果也不了解。某保险公司设定的重疾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业务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某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业务员全面了解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并向沈女士说明。因此,某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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