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法院认为,虽然沈女士的疾病没有达到重疾险条款所列举的临床表现、检测结果及肾功能严重程度的条件。基于某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充分向沈女士说明,存在过错。因此,沈女士的疾病符合重疾险所列举的疾病类型,虽没有达到合同具体条款所设定严重程度,但符合重疾险的基本定义。某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一半的赔偿责任,罗湖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沈女士保险赔偿金1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这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保险公司上诉称,沈女士在投保前患有紫癜疾病是不争事实,她明知具有既往病史,投保时却作否认回答,具有隐瞒行为。沈女士患的病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因为既然是重大疾病,普通疾病或不太严重的疾病就不是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所以保险合同约定“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这一重大疾病,必须确诊同时满足附加条件。沈女士在保险合同的理解条款之后也签名确认了。关于疾病的条款在合同中均有加黑加粗提示,条款的解释采取了列举式,这些解释常人都能够理解和看懂,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
昨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沈女士的律师辩称,保险合同都是由业务员刘某填写的,沈女士也告知了刘某自己的病史,是刘某说没关系故意没有填写。沈女士只是签字确认,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法官主要就保险合同到底是谁书写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因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只是一般授权,法官没有当庭主持调解。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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