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秦女士买了人身保险,但当她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时,却没有得到理赔。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5日内,给付秦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患病未获理赔
2002年2月,秦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7年8月,我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绝。”秦女士说,她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16万元。
“我们公司确实和秦女士签过约,但秦女士在20年前,也就是七八岁的时候,患过全血减少疾病,秦女士在投保时未告知,严重影响了承保决定。”保险公司认为难以认可秦女士的诉请。
询问4个事项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90天后诊断为“一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0%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约定,“再生障碍性贫血”属于一类重大疾病。
同时,保单上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栏向被保人提出了4个问题:最近6个月内有无身体不适;过去10年是否住院检查或治疗;过去2年是否服药或手术治疗;有无血液疾病。对于这些问题,秦女士的回答都是:无。
没有隐瞒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秦女士是否存在隐瞒事实、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首先,秦女士病史记录中不仅记载秦女士儿时患病事实,还记载了秦女士1988年患血小板减少症出院后,未再因此病就诊,而保险公司也没有秦女士继续诊疗病史的证据。因此,秦女士自出院后直至投保期间,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已经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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