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保险公司向秦女士询问的健康告知事项中,有3项注明了“最近6个月”“过去10年”“过去2年”的时间期限,这就要求投保人应告知这些期限内的健康状况;而“有无血液疾病”的询问未注明时间期限,投保人可以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应该是目前的健康状况。因此,秦女士回答“无”,是根据自己在投保时的健康状况所作的如实告知,并非故意隐瞒事实。
第三,秦女士不是专业医护人员,对医学上的血液疾病包括哪些症状不一定完全了解。保险公司在“有无血液疾病”一栏中,列举的相关病症中并没有血小板减少症,因此,秦女士未将儿时患病事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存在过失情形。
综上所述,秦女士不存在隐瞒事实、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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