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向某保险公司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后不到1年,确诊为红斑狼疮。沈女士找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认为她隐瞒病史,并且病情没有达到保险公司规定的赔付标准,拒绝理赔。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这家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
患红斑狼疮保险公司不赔
沈女士诉称,2008年6月初,经做保险业务的朋友刘某介绍,她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险。刘某主动帮她填好保单,然后让她签名,并帮她垫付保费。沈女士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细看保险合同,便在保单上签了名。
2009年1月沈女士怀孕,同年4月身体异常,全身浮肿。后到医院检查,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住院治疗。沈女士因病停止工作,又要支付巨额治疗费、营养费,老公为照顾她也放弃了工作。
此时,已从保险公司离职的刘某提醒沈女士,买了重疾险是可以索赔的。沈女士看到了一丝希望,收集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看后,却出具拒绝理赔、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退回1708.87元保费。沈女士不解,将某保险公司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理赔其保险款20万元。
某保险公司一审辩称,其在保险理赔调查中发现,沈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其有权拒赔。沈女士申请理赔的确诊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沈女士则认为,投保时她已告知刘某自己患有过敏性紫癜。但刘某说没有关系,故意没有填写。
一审判保险公司有过错赔偿10万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根据沈女士的投保申请,向沈女士签发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沈女士患过敏性紫癜,两年后被确诊为患有红斑狼疮疾病。没有医学文献认为,过敏性紫癜会引发红斑狼疮。因此,沈女士投保前患有过敏性紫癜,不影响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某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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