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是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为: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此外,某保险公司在相关重大疾病下面还设定了疾病严重程度要达到的条件,作为赔付条件。沈女士所患的红斑狼疮,合同条款设定赔付标准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肾功能损害确诊”。同时,必须符合三方面条件。而根据医学资料,患红斑狼疮的病人如同时符合这些条件,病情相当严重,身体脏器已受到严重损害。某保险公司所设定的重疾险条款内容涉及专业医学知识,一般公众难以理解,对其法律后果也不了解。某保险公司设定的重疾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业务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某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业务员全面了解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并向沈女士说明。因此,某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罗湖法院认为,虽然沈女士的疾病没有达到重疾险条款所列举的临床表现、检测结果及肾功能严重程度的条件。基于某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充分向沈女士说明,存在过错。因此,沈女士的疾病符合重疾险所列举的疾病类型,虽没有达到合同具体条款所设定严重程度,但符合重疾险的基本定义。某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一半的赔偿责任,罗湖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沈女士保险赔偿金1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这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保险公司上诉称,沈女士在投保前患有紫癜疾病是不争事实,她明知具有既往病史,投保时却作否认回答,具有隐瞒行为。沈女士患的病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因为既然是重大疾病,普通疾病或不太严重的疾病就不是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所以保险合同约定“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这一重大疾病,必须确诊同时满足附加条件。沈女士在保险合同的理解条款之后也签名确认了。关于疾病的条款在合同中均有加黑加粗提示,条款的解释采取了列举式,这些解释常人都能够理解和看懂,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
昨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沈女士的律师辩称,保险合同都是由业务员刘某填写的,沈女士也告知了刘某自己的病史,是刘某说没关系故意没有填写。沈女士只是签字确认,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法官主要就保险合同到底是谁书写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因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只是一般授权,法官没有当庭主持调解。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文章来源: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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