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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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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1日,青岛市《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正式施行。
  不纳入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费费用包括: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规范的方式方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费用;特药救助、特材救助的救助对象违反定点取药制度,擅自在非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购取大病医疗救助准入的特药、特材品种而发生的费用;对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非急救抢救用的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如点名手术附加费);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PETCT等范围外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各种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等。

  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责任医师备案制度。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引入责任医师制度,实行责任医师负责制。从具备一定的医德水平,并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资质定岗医师中选择责任医师。分类建立责任医师档案,每年调整一次,并对责任医师的接诊服务等实施监管,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引入协作机制。为提高保障绩效,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社会慈善机构等部门探索建立协作机制,建立信息系统对接畅通,保持财务处理衔接流畅。以本市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为依托,探索建立“一站式”服务。同时积极引入多方资源,开拓多种救助新途径,探索与各类社会资源在城镇大病医疗救助方面的多形式合作,逐步扩大城镇大病医疗救助的规模,逐步提高城镇大病医疗救助的水平。制定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规范与业务程序。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城镇大病医疗救助的要求,制定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规范与业务程序。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施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不断探索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城镇大病医疗救助经办业务的管理

  据介绍,青岛市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额补助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低收入群体的救助相衔接,形成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率先在大病医疗救助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性谈判机制,大大降低了医疗救助成本,同时也显著降低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与财政、民政、慈善救助相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后,将进一步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动,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绩效,持续改善民生质量。(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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