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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政出台 缴费标准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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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绍兴市的职工医保政策又有了新变化。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从内容上看,实施新政策后,不管是在普通门诊看病还是住院治疗,职工的医保待遇都有较大提高。
  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都有提高

  在住院的起付标准上,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400元。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为400元。

  在普通门诊的待遇上,一个医保年度内,绍兴市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起付标准4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以下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70%。

  在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上,一个医保年度内,绍兴市区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至5万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其他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费用为5万元至10万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在职职工都报销90%,退休人员都报销95%。

  在最高支付限额方面,新政策规定,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

  另外,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

  根据规定,绍兴市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累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报销90%。同时,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5万元、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给予60%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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