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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应注意“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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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民李先生去年底投保重大疾病险,投保时无疾病告知,相关条款约定等待期为3个月。今年3月初,他在单位体检中查出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本月出院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险和住院补贴的理赔,因没有超过观察期遭到拒赔。

  市民李先生去年底投保重大疾病险,投保时无疾病告知,相关条款约定等待期为3个月。今年3月初,他在单位体检中查出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本月出院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险和住院补贴的理赔,因没有超过观察期遭到拒赔。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健康险的时候,应该注意等待期的期限,了解自己保障权益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

  购买健康险,都会设有一个等待期,也叫做观察期。目前市场上,健康险主要分为重大疾病险和一般住院险两类,前者的观察期一般在90天到180天之间,后者的等待期多在30天到90天之间,具体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会略有差异。

  如果保险责任发生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理赔责任。据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规范了保险合同设立疾病保险责任“观察期”的行为。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健康险产品,订立不同时间的“观察期”,相应的费率也会有所不同。

  有关专家表示,“观察期”内疾病拒赔,并不意味着健康险保险合同失效。事实上,如客户因“观察期”内的疾病未得到保险公司赔付,仅是指“观察期”内的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只要客户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仍会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据悉,《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保险观察期就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设置观察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取保险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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