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恶即良”依据何在
理赔审核书中写道被保人“因左侧卵巢性索间质瘤,于2007年12月在马鞍山86医院治疗,对应为‘卵巢良性肿瘤’,故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拒付处理”。
王伟质疑说,首先,理赔审核书中使用马鞍山86医院开具的CT、血检报告材料,就做出“卵巢良性肿瘤”的判断不合理。他咨询省肿瘤医院肿瘤科专家得知,单单血检和CT,不能作为判断肿瘤是否为良性的依据或标准。其次,理赔审核只依据马鞍山86医院的诊断材料,而南京儿童医院和北京协和医院是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定点医院之一,马鞍山86医院却不在此列。
记者随后询问该保险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理赔部相关人员,答复说这起理赔,是经公司总部专家鉴定,因材料中无法明确确认是否为恶性肿瘤,所以确定为良性肿瘤。(文章来源:慧择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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