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参保的,随参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待遇享受时间: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定额标准每年按照我市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2.定额报销资金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到人。3.定额报销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重新参保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4.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费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
1.起付线:参保人员住院需自付起付线的金额,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300元/次,三级800元/次。2.封顶线: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设立封顶线金额,标准为:一档7万元/人、年,二档11万元/人、年。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3.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一档: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二档: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住院支付标准:一档7万二档11万(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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