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平安人寿仅2005年就赔付重大疾病保险1万3千余例。赔付重疾保险金3.2亿余元人民币。所以那些认为大疾病保险活着赔不到、不保险的说法肯定有失妥当。接下来让我们进一步认识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对“重疾”的定义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医学上的疾病诊断。
首先,一般医学定义是客观存在的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客观风险都适合作为保险产品的保障。保险产品的设计需要对似定保障方向中的具体风险进行严格的筛选,以使得所选择的风险一方面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风险范围适中,这样才能确保某一种保险产品的价格相对敌这当,能够被客户所接受。同时,理赔也必须遵照这个被筛选出的风险范围进行赔付,以保证赔付范围同产品设计相一致。具体到重在疾病保险,其产品功能定位在于为严重危及客户生命、基本生存和生活能力并为客户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的严重疾病状况提供风险保障,一般需要较同的保障金额。而要襀以上产品功能,单单使用一般性的医学诊断是难以襀的,故需要对具体疾病的风险情况加以相应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与所患疾病种类有关,还与疾病所处的病程阶段乃至治疗方式有关。许多疾病非严重阶段可能更适合列入一般医疗保障范围。如无区别地列入重疾保障,一方面会降低保障的合理性,加大保障的差异跨度,产生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必然造成由于保障范围过宽导致保险价格过高,加重客户的负担。所以,保险定义范围的变动必然会涉及到保险定价的改变,赔付范围的相对限定也正是保费处于相对合理的水平的基础。
其次,从保险学原理上讲,可保风险的发生概率必须满足可预测和可衡量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必须对条款中约定的各中给付情况加以清晰、确切、避免岐义地定义。重疾保险的精算过程也正是在这个明确定义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制定出保险的公平费率的。一旦条款定义模糊,赔付标准随意变动,将使得赔款金额同精算基础产生明显背离,其结果将导致所收保费不能满足理赔支付的严重情况,这最终也必将影响到所有投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这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都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现有条款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即对给付条件的约定)是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某种疾病临床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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