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前的重大疾病保险依然有着强大的保障作用。
就选定的重大疾病可保风险项目来说,其是严格建立在权威医学基础之上的。中国平安保险条款中重疾定义的描述绝大部分源于国外知名的资深再保险公司,其定义均是经过相差医学专家反复审定,并根据当时医学界公认或普遍接受的经典医学观点所制定。目前即使在国外比较成熟的保险市场,其重大疾病产品的相关定义也是同平安公司条款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虽然我们并不否认由于临床医学技术手段的日益进步,过去一些曾被医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经过一段时间有可能被新的认识、新的方法所代替,但从整体上讲,目前绝大部分的重疾条款定义和临床的实际情况还是相一致的,对于约定明显同临床医学相出入的只是个别的少数情况。这些从平安乃至各保险公司累计的重疾险种赔付金额及赔付件数就可清晰得出。所以不可否认,重疾保险从其开始销售至今,为客户提供了巨大的保险保障作用,而这种因严重疾病在生存时即可获得的保障,更是其他类型保险所无法替代和比较的。因此,那种认为“重疾保险目前已丧失保障功能,不值得购买”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3、重疾保险形态的深层次问题及解决。
虽然由于医学科技进步造成条款描述的问题,目前仍只是个别情况,但该问题并不是某一家保险公司的问题,是我国乃至国外整个保险行业由于重疾保险的特点所共同面对的一个尚无法避免的问题,因为任何静态的条款描述都不能保证同动态的医学科技发展始终相符。平安不否认这一问题,正是由于平安一贯认为客户的根本利益是同公司的核心价值相一致的。一种不能真正发挥保障功能的产品,必然不会被市场所接受,最终影响的也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故而最大程序地满足客户需求,也正是平安一贯的经营、服务宗旨。所以,平安在过去、现在和未来始终会不断地调整、更新重大疾病的相关定义描述,使重疾产品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缩小条款描述同临床医学实践间的差距,同时积极探讨通过条款置换等方法解决老客户的具体问题。
对媒体报道中的某些具体描述和观点,平安并不赞同,但其所反映出的重疾产品深层次的行业性问题,却是平安所始终关注和正积极解决的,平安也将一如既往地本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理念,为每一个平安客户提供最好的保险服务。所以,在中国,客户需要重大疾病保险,而平安“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服务理念也必然能够保证重大疾病保险更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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