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
一名男子一手拿着菜刀、一手提着汽油,在保险公司营业部门口讨要保险理赔,这是今年6月发生在深圳的一起“菜刀汽油索理赔”的保险纠纷。据了解,其妻于2011年5月12日在某人寿深圳分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10万元。今年5月,其妻在门诊检查被确诊为“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该男子以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为由要求该保险公司理赔,却被该公司以该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而拒绝赔付。
在健康保险产品中,重大疾病保险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险种,而在发生的保险纠纷当中,该险种的纠纷又是最难以认定和处理的。这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保险公司从控制自身风险、基于精算原理与保险医学出发,在保险合同中添加了各种形式的限定性条款,以保持其自身的商业利润;广大消费者并未真正的理解和认识重大疾病保险的实质,仅从字面上理解重大疾病保险,从一开始就产生了一个不符合该产品实质的虚高期待。
诚如上段所言,重大疾病保险是保险纠纷的重灾区,这样的纠纷不仅仅只在深圳上演,我们要怎样更好的了解此险种呢?为此,本刊请律师就一起具体的重大疾病保险纠纷案为广大读者进行讲解。
案情简介
前些年,昆明的董某起诉某寿险公司,原告董某被医院诊断患上了“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该疾病本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但保险公司却解释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保险条款中的给付条件,故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很显然,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保险的给付条件附加了特定的手术方式,即“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仅仅因为医院为董某选择了另外一种手术方式,就拒绝赔付。这种对手术方式进行限定的作法其实并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第30条的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对董某进行的手术方式,达到保险合同中解释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该手术方案属于科学的最佳方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律师点评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并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其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药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健康保险中疾病保险产品的一种,该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符合重疾险定义的风险事故时,保险人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为准确理解重大疾病保险,先弄清楚何为疾病、何为重大疾病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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