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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险企重疾险承保范围不同 投保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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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身边患重大疾病人的不断增多,眼下不少市民关注重疾险,却为不了解其中各种复杂概念而头疼。那么,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产品呢?专家提醒,各险企重疾险承保范围不同,投保须注意。

  首先,对于疾病的理解,要注意保险法意义上的疾病与医学意义上的疾病之间存有差异。保险法意义上的疾病,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疾病由身体内部原因引起,外部原因如车祸、人为伤害等不属于疾病保险的疾病范畴,而仅属意外伤害保险。二是疾病是后天所患非先天所患,比如先天性心脏病就不属于保险法上的疾病,保险法意义上的疾病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尚未患上的疾病。三是疾病的发生是偶然的结果,非自然发生或者必然发生的,如老年性痴呆症等,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具有不可预测性,保险保的就是这种偶然性。

  其次,对于重大的理解,即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法上的重大疾病与医学上的重大疾病不是同一个概念。简单的说,重大疾病本就是一个保险法上的专门术语,而不是一个医学术语。从医学角度来讲,疾病的发生和法则并没有一个截然可分的阶段,在医学诊疗过程中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这个疾病严重到什么程度就属于重大疾病,在概念上是模糊的。由于体质和医学条件不同,一个普通的感冒也许会夺取一条生命,一个小的蚊虫的叮咬也会致人死命,一次普通的分娩也有可能导致母婴具亡的惨剧等,但不能将感冒、蚊虫叮咬和分娩也纳入重大疾病之列。那些在医学上属于重大疾病如艾滋病等,也不是保险法的重大疾病。与医学上模糊的大小疾病相比,保险责任的范围却必须清晰准确,否则无法统一理赔尺度,因此,保险条款一般都会用专门条款对于重大疾病作出定义。

  正是基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复杂性,为了减少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在2007年8月1日共同推出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该《使用规范》统一了保险行业关于重疾险产品的设计规格及免责条款中部分疾病的删减以及疾病描述。该规范实施后,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做出承诺,在此后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过程中,使老保单条款中的疾病定义与《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统一,实行“从宽处理”的对照赔付方式,以此减少部分理赔争议。《使用规范》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对重大疾病定义的混乱,有利于消费者客观比较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好坏优劣,进而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范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明确了凡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对重疾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二是保险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承保的疾病,除上述6种疾病外,还有保险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列入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比如多个肢体缺失、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等,但只要保险公司选择承保这些疾病,就应当采用《使用规范》中对这些疾病的定义和描述名称。三是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增加承保疾病范围,要求是不得违背医学原理和常识。

  提醒

  2007年8月以后,各个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会有统一的一面也会有不同的一面,虽然都是重大疾病保险,也许它们承保的范围会有不同,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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