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许绿叶的努力下,一宗保险合同纠纷案终于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签调解协议的那天,投保人利韬(化名)早早来到审判庭,苍白的脸庞因为激动有了一丝红润:“许法官,我真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钱,医院预计的后续医疗费6万余元终于有着落了!谢谢许法官!也谢谢保险公司能体谅我的难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动情地说:“我代表保险公司真心祝你早日康复,并期待你再次投保!”看到双方都露出满意的笑容,许绿叶法官觉得无比开心。
查出癌症索赔保险
这是一宗很棘手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004年3月,利韬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康附加重疾险,重疾保险金为12万元。2006年4月,利韬在同一保险公司另投鸿泰附加重疾险,重疾保险金为1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则附加重疾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006年5月,利韬将安康附加重疾险退保。2006年6月,利韬在单位组织的例行体检时,被查出患有直肠癌,随后住院治疗。2008年7月,利韬被确诊直肠癌化疗后并双肺转移及甲状腺癌。随后,入院治疗又被确诊患有糖尿病、脂肪肝、肝囊肿及双肾囊肿。
为治病,利韬前后花费医疗费40多万元,已欠下巨额债务。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利韬“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利韬将保险公司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
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规定,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附加重疾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利韬投保鸿泰附加重疾险的时间是2006年4月,而他被确诊直肠癌的时间是6月,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90天等待期。
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直肠癌患病时间未经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而甲状腺癌患病时间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内,所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利韬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约定唇枪舌剑
果不出许绿叶法官所料,双方在庭上的诉辩意见针锋相对,互不退让。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利韬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间内被确诊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对于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一审判决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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