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责任
主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康爱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六十五岁两全保险》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康爱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
癌症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于确诊日期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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