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重疾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者因疾病身故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属健康保险范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产品,随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独自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存在很多差异,客观上给投保人选购和保险人理赔带来不便。
1“重疾险”中疾病定义的规范为规范行业发展,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200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作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的定义。这是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定义,明确了凡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对重疾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2007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
2“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内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这里,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
2.1必须包括的核心疾病
2.1.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原位癌是指上皮恶性肿瘤局限在皮肤或粘膜内,还未通过皮肤或粘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癌症病变可发展成原位癌,如不加治疗,又可发展成浸润性癌。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此时如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原位癌常见于子宫颈、皮肤、支气管、胃、前列腺和乳腺等部位。(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O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1.2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才作为重疾险责任范围: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死;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死的动态性变化;发病90d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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