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d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和洗澡)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2.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是目前国内外公认的有效方法,指的是让心脏搏出的血从主动脉经过所架的血管桥,流向因引起狭窄或梗阻的冠状动脉远端而到达缺血的心肌,从而改善心肌的缺血、缺氧状态的一种心肌血重建术,不仅近期疗效满意,远期血管再通率亦堪称最佳。冠状动脉造影证实主要冠状动脉近端管径缩小50%以上,且其狭窄远端通畅,内径大于1mm者都是搭桥术的适应证。具体而言,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1.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d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对终末期肾病的治疗选择,肾移植为首选。肾移植近期及长期存活率优于透析治疗与受体的选择、充分术前准备、供体处理以及器官获取的进展、手术技术的改进、组织配型技术的改进与标准化、免疫抑制治疗的改进以及长期仔细的肾移植术后等多方面努力密切相关。
2.2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1)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3)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6)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7)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8)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9)瘫痪——永久完全;(10)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消失;(12)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3)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4)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1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1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7)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1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9)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3新旧重疾险区别新“重疾险”疾病定义透明。此前,重疾险产品没有统一的标准,被保险人从医院拿到的诊断结果是根据医学标准,而保险公司理赔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保险标准,两者之间的偏差造成保险理赔纠纷不断[4]。“重疾险”定义标准统一后,6种“核心疾病”必保:癌症、重大器官移植、急性心肌梗死等25种重大疾病都有了统一的定义、理赔标准和原则,发生索赔时,理赔规范。这样可增强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条款的理解和掌握,进而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新“重疾险”产品保障那些危险性很高、但治疗后依然有较高存活率的疾病,改变过去“只保死,不保生”的尴尬。例如,过去对肝癌往往是到了晚期、末期才能得到理赔,而今后可能放宽理赔尺度,提高被保险人生存可能。新“重疾险”在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上也有很多新的规范,这就意味着,得了合同规定的病还必须得按保险产品的要求诊断和治疗,比如可以做微创手术的得开胸。保费是按照所含各种疾病的发病率等各种指标综合得出的,保障的病种越多,保费自然越高。选择“重疾险”应考察产品是否包含了常见的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等基本满足投保人的保障需求的疾病以及个人的特殊疾病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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