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今后,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标准时,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一场大病,足以拖垮一个家庭。因为无力支持医疗费而只能绝望等死,好不容易筹出钱却人财两空,这样一幕幕的悲剧,在生活中并不鲜见。“看病贵”,“病不起”,更突出体现在大病上面。让公众在大病风雨面前有一个肩膀可以靠靠,大病保险正起着这样的作用。
大病保险的重要性与积极性,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任何一种政策,都可能形成“夹生层”。虽然大病保险已经过仔细设计,但并不是说它就已经完美无缺了。
大病保险,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大病”。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出了当地平均收入,那就可以申请大病保险。取“平均收入”兼顾了大多数,但平均数掩盖了许多真问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居于“平均收入”以下的家庭,而且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平均数以下家庭的数量还会继续增加。如果一个地方的人均收入是4万,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即使医疗费用只有2万,也难以承受;可因为没达到4万,就不能享受大病保险。这意味着,这些最需要大病保险的人,反而被排斥在了大病保险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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