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带病投保”等道德风险,更好地保护诚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往往会设置观察期,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90天或180天)发生某类(主要指因疾病产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9日,赖某某以其儿子赖小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A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元,缴费年限为10年,每年标准保费为1780元,未指定受益人。该保险合同自2010年10月9日起生效。2012年2月9日,被保险人赖小某因急性白血病医治无效身故。而后,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经保险公司调查,被保险人赖小某在投保前,曾因发烧等症状经村卫生所、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0年10月8日,在江西省赣州市肿瘤医院确诊患急性粒细胞白血病M2a。2010年10月11日,入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亦确诊患急性白血病。保险公司调查审核后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下达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照A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60000元。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赖某某以其子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A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赖小某于2010年10月8日在赣州市肿瘤医院确诊患急性粒细胞白血病M2a。而投保人赖某某于2010年10月9日为其子投保A重大疾病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已患急性粒细胞白血病M2a的事实,根据《保险法》和A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同时,A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 责任免除”还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民法院从而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和退回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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