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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出险 保险公司拒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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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大疾病这些字眼现在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报纸和各网站上,说明重大疾病的患病率不断提高,所以,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自身的健康是十分必要的。专家表示,投重疾险要注意观察期,观察期出险往往被拒赔。

  案例评析

  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人评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以怎样的保险费率承保,往往依赖于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现存以及既往健康状况的真实陈述。因此,基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在我国《保险法》中得到了体现,该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关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投保人的赖某某明知其子于2010年10月8日在赣州市肿瘤医院确诊患急性粒细胞白血病M2a,但在2010年10月9日投保时却故意未作如实陈述,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且A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赖小某身故未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观察期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责任

  保险是对未知风险的分散,保险公司对已知风险是不承保的。因为疾病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有些投保人在获知被保险人患有疾病时,出于获利的心理,始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无疑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为此,保险公司针对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会设置观察期,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范“带病投保”现象的发生。

  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中,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的一段时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患病的情况可根据约定不予赔付。这意味着保险合同虽已生效,但被保险人并不能马上获得某一类保险保障(如因疾病身故),只有观察期届满后,保险公司的该类保险责任才开始。

  本案中,A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  责任免除”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被保险人赖小某所患急性白血病属于A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但其确诊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8日和2010年10月11日,该时间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被保险人赖小某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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