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惠东市民田某购买一份人寿险,附加重疾险。去年4月,田某患了主动脉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却以手术没开刀拒绝理赔。最终,惠州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需要对客户理赔。本案争议焦点是主动脉大血管支架植入手术是否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投保人:买保险三年后患病遭拒赔
2008年12月,田某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附加智盈重疾险,其中智盈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11年4月底,田某出现严重的血尿、呕吐并伴有严重的腰背部疼痛,经惠东县中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广东省中医院继续治疗,经广东省中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StanfordB型,同年5月19日进行主动脉大血管支架植入手术。
手术后,田某以上述手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智盈重疾险中关于重疾的条件为由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支付智盈重疾保险金20万元。A保险公司却以田某申请的事由不符合《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并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
保险公司:未开胸或开腹就不赔
田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惠东县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人身保险合同》签订后,田某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了保险费,履行了投保人应尽的义务。经医院证明,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并进行主动脉大血管支架植入手术。
A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第8.2条“重大疾病”之“主动脉手术”的释义:“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开胸或开腹进行的手术,而田某所接受的主动脉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属介入治疗的一种,未开胸或开腹,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法院:属保险期内的“重大疾病”
一审法院检查《手术记录》记载“……自右侧腹股沟右侧股动脉体表投影处纵行切开皮肤约5cm”,因此,法院认为,田某在接受主动脉大血管支架植入手术时医生确实进行了开腹的手术,所以,保险公司的狡辩不成立。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