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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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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产品特点,保障全面;交费灵活,交费方式灵活多样,交费期限分为一次交清和分期交付,其中分期交付更细分为5年、10年、20年或交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共5种交费期间。

  产品特点

  保障全面

  多达28个种类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更大。

  交费灵活

  交费方式灵活多样,交费期限分为一次交清和分期交付,其中分期交付更细分为5年、10年、20年或交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共5种交费期间。

  人文关怀,提前给付

  若被保险人不幸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获得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主合同保险金额随之相应减少。

  保险期间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其所附加的主保险合同而定:

  一、若附加于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是自保险责任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二、若附加于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20年、或自保险责任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55周岁或60周岁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或者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其他期间,但所选择的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且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必须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至1周岁30%

  1至2周岁(含1周岁)55%

  2至3周岁(含2周岁)80%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原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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