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董宏思的主治医生则表示,目前临床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治疗有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式。对病情严重的病人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手术治疗主要采取的是引流。灌注加引流实际就是一种清除手术。但是这一解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是两种手术,依然拒绝赔偿。
当年8月1日,董宏思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他“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审理中,法院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对“胰腺胰床引流术”和“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的医学界定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说,“这两种方法都是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二者的选择是根据胰腺坏死的程度来决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董宏思进行的手术方式,达到保险合同中解释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该手术方案属于科学的最佳方案。董宏思最终赢了这场官司。
保的疾病种类越多越好?
7种,10种,14种,28种,30种,40种!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销售人员更是以“我们公司重大疾病险所保的疾病种类是最多的”作为噱头大加推销。大多数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者自然觉得保的疾病种类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李先生于2003年不幸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他向自己投保的一家号称可以保30多钟大病的保险公司报案,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该癌症不在条款所列的病种之列。而据介绍,另一家公司仅列有10种疾病保障的明细中,只用“癌症”一词就可以将包括“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在内的大部分癌症都纳入保障范围。由此可见,保险条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种越多,未必就意味着保障范围越广。
有些时候,条款中对于大病的具体体征和医学指标说得越少,讲得越笼统,反而有利于投保者所患的疾病纳入合同的保障范围内。我们在后文将详细讲述这一情况。
偷换概念少赔钱?
据媒体报道,太原市民董国柱曾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王绒线2003年4月患脑干出血送到医院当天就去世了。悲伤之余,让董国柱略感欣慰的是,他的妻子曾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而脑中风恰恰就是保险合同中列出的12种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重大疾病赔付的保险金额应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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