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附加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先天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已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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