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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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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大疾病保险解决了人们面对重大疾病时现金流困难等问题,经济上协助罹患重大疾病的人渡过难关。所以,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关注。下面介绍的是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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