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二、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进行性脊肌萎缩症、病毒性脑炎、化脓性脑膜炎、暴发性肝炎、Ⅰ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良性脑肿瘤、重要器官移植、重型脑损伤、严重烧伤、双目失明、肢体缺失。
三、被保险人身故的,将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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