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已逾2年,如今真正需要理赔,却被指“骗保”。2013年5月23日,北京市民李强(化名)状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2009年11月,李强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的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每年缴费。在缴纳两年后,李先生被确诊为终末期肾病。而在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对方却以他在购买保险前就患有肾病为由而拒绝。
诉讼不可避免
李强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保险公司却指责原告不诚信,不应得到保护。
李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李强于2009年11月5日,与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投保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合同保险期为41年,金额为15万。在李先生确诊为终末期肾病后,他于2012年10月依照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
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据就诊病历,李强在合同签订之前,2007年3月便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2008年10月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投保前,李强刚因上述疾病入院治疗。
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李强在投保之前就已经患有了肾病,但依然向保险公司隐瞒自己的病情,而在保险合同的条款里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所以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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