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及审核,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自杀身亡,根据条款约定,保险合同生效超过2年,被保险人自杀死亡的,保险公司可以正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案给付受益人康宁定期保险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案例启示:
当前社会,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很大,高房价、高医疗费、高教育费、高物价,使得处社会中年人群体的心理压力越来越难以承受,如果自己不能很好的自我调适和排解,难免走入死胡同,人生最痛苦的是人活着没钱花,所以,投保一份保险,有个万一的话,也能为家庭和父母留下一份经济补偿。
3、投保情况:
被保险人杨某,男,1971年5月出生,投保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保额为6万元,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24日。
出险情况:
被保人杨某因“反复脐周隐痛1周余”于2010年10月14日至2010年11月9日入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2010年10月26日经病理活体组织检验报告诊断为“结肠肝区腺癌II级”。
理赔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及审核,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诊断为“结肠肝区腺癌II级”,符合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保险金由本人领取。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