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了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的出台使保险公司今后在制定重大疾病保险时有明确依据和责任。
根据《规范》,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
另外,《规范》还列出了包括“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8类行为作为除外责任。但《规范》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一、25种疾病的名称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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