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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表对重疾保险与大病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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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希望像生命表、重疾表这样的保险业经验数据能够不断地丰富、完善和更新,这无论是对于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还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从以上分析看出,重大疾病保险更像寿险,而重疾表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意义就好比是生命表对于寿险的意义,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如果没有高质量的重疾表,计算长期均衡保费势必会产生较大的误差,如果费率偏低,可能会使赔付率过高,使保险公司亏损;如果费率偏高则无法使人们产生较大的购买动机,也有损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重疾表的发布奠定了重疾险发展的基础,有利于重疾险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利于转移与化解中国居民面临的重大疾病风险。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一年多前发布,多地的试点也已展开,在对基本医疗保障进行有效补充,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以及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重疾险不同,虽然大病保险是采用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的形式,但其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而“大病”的定义,是借鉴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把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高额医疗费用的判定标准,而非重疾险中的病种概念。从筹资方式上看,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原则上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重疾险的保费通常都是由个人承担。

  尽管两者有以上不同,笔者认为重疾表的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以及“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虽然不要求权利和义务以及缴费与给付的完全对等,但要保证这一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其财务的可持续性是一个基本要求。《指导意见》要求“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要想做到这一点,需要对大病保险的支出进行科学的测算,而重疾表能够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导致“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可能并不全是病种意义上的重大疾病,但可以预料重大疾病肯定是“灾难性医疗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能够基于重疾表和大病保险本身运行中的支出情况对大病保险支出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保障大病保险基本的长期精算平衡,将有利于大病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这也就好比是生命表一方面是寿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定价及准备金提取的基础,另外一方面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测算起着重要的意义。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需要有经验数据的支撑,精算平衡是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商业保险而言,精算平衡在于使个人的权利义务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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