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6部委公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保险业中带来的积极效应正进一步“发酵”中。
近日,记者从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了解到,为抢抓“大病保险”新机遇,中国人寿总公司自今年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等6部委的《意见》出台后,即积极行动,成立了健康保险部大病保险管理处,由专门的团队负责政策研究、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和业务管理。
而为了切实做好大病保险业务,中国人寿组成了专门的协调小组,由总裁室牵头,健康险、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精算、销售、客服、财务、人力资源和品牌宣传等相关部门参与其中,以便在产品开发、网点设置、偿付能力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等方面建立相互配套的协调和运作机制。
根据《意见》,我国的“大病保险”制度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如果出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家庭就会因病致贫返贫。
而若换算成国内相应统计指标,按2011年数据计算,对城镇居民而言,“灾难性医疗支出”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农民而言则大体相当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
可见,大病一旦发生,其费用足以令一个家庭因病返贫致贫,因病而令家庭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急剧下降。而事实上,这类因病致贫、返贫的事情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并不鲜见。
正因如此,为完善多层次医保体系建设,国家在实现“病有所医”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迈进的过程中,“大病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机制被引入,参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这和城镇职工正在实行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类似。从‘大病保险’的对象看主要是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农民,目前,这部分人群已有基本医保,且最高报销金额在不断提升,因而,‘大病医保’实际上相当于在基本医保之上的进一步‘升级’,从而能更有效抵御大病造成的灾难性支出,由此将实现对社会绝大部分群体的较高水准的医保覆盖。”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健康险部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举例说,如果一位城镇居民患大病共花了20万元,假定政策范围内费用为16万元,报销了约70%,共11.2万元,剩余8.8万元。
如果该居民参保了大病医疗保险,还可以因此再报销本应自付的8.8万元的50%,达到4.4万元左右,加起来共报销15.6万元,参保患者个人自付4.4万元,由此可减轻一个家庭因大病而引发的“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压力。
同时,由于《意见》明确要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服务的方式,开展“大病保险”,这无疑为保险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
显然,面对这样的新机遇,作为国内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显然不会无动于衷。
“公司上下对此高度重视,我们将在大病保险中发挥行业领头作用,勇担责任,助推和谐。”中国人寿一位人士表示。
据了解,目前中国人寿专门针对“大病保险”开发的专属产品已完成设计,正在等待保险监管机构的指导性条款出台,一旦在监管机构备案、获批,将正式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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