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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带病投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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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尿毒症患者李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两年后以确诊重病为由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故意带病投保而拒绝。那么,新保险法的规定能使其有所改变吗?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法院的解读并非立法本意。“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即便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但只要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期间保险公司又没有解除合同的,就应该进行理赔。如果说有漏洞,也是法律规定本身的问题。”

  矛盾司法掌握不一

  据记者了解,李先生在中国人寿也有一份重大疾病保单,保险公司同样拒赔,此案经过朝阳法院审理,李先生也败诉了。

  不过,记者也发现,今年初有媒体报道了一起保险纠纷,法院就依据“二年不得抗辩”条款判保险公司败诉。

  在这起案件中,投保人吴先生为已经患了肾癌的妻子程女士买了保险。连续缴纳了三年保费后,程女士死于肾癌。保险公司发现真相,拒绝理赔。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认为,吴先生投保已近三年。在《保险法》所规定的两年期限内,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为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按合约理赔。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款的理解还有待统一。而此案二审究竟如何判,又将提供一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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