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太低(即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低)是现行大病保险制度的一个严重问题。”朱铭来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部分地区在对大病保险定价时呈现出明显强势的政府买方市场,这非常不利于大病保险经营成本的科学测算和公平定价,也为制度的可持续性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28个已经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级行政单位具体方案中,目前各地规定的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多为15~40元/人/年,最高不超过人均50元/人/年,约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人均筹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10%。
朱铭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曾对未来中国大病保险的总支出进行过测算,结果显示,2013—2015年中国大病保险总支出将达到609.14亿元,扣除统计误差后,大病保险总支出将至少占到基本医保基金收入的15%左右。
“政府之所以压低价格,一方面因为大病保险是个全新的产品,没有太多经验和数据可以借鉴;另一方面大病保险毕竟也是一项准公共产品,理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向民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在大病保险定价这个问题上,很难做到政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三赢的局面。“如果价格设计长期不合理,让保险公司受伤太深,全都不愿意再参与的时候,政府为了把这项福利政策继续推行下去,局面就有可能会变成卖方市场了。”
除定价偏低之外,记者在统计中发现,28个省级行政单位在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设计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既有采用按病种报销的,也有按实际花费金额报销的;有设计了20万元报销封顶的,也有完全没设置封顶线的。
“大病保险在试点实践中的确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统筹层次过低、省内不同地市保险制度差异过大等问题。”朱铭来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目前除了山东、青海、吉林和甘肃4省份实行省级统筹外,其他各地多实行市级统筹,且部分地区并未对筹资标准、起付线、支付比例等关键问题给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这样既不利于日后异地治疗和结算体系的建设,也不符合风险分担的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在精算上的原则就是大数法则。诸如超赔合同、巨灾合同都是在全球进行分保的。我国在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并没有一个完善统一的设计,只是鼓励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展开医保基金的筹集行动。这种各自为战的好处是操作灵活,但是缺点就是风险不能分散,而且还会在异地报销上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无论从风险分散角度,还是人员流动角度来看,我们都应该把大病保险的统筹盘子做大一点好。”刘杰说。
“中国的健康险(包括医保、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市场之所以很容易会出现亏损,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刘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首先,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很难对不合理医疗费用,即‘大处方’、‘大检查’进行有效干预。其次,大病保险是惠及全民的项目,但风险管控很难,这也是政府把它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一个重要原因。”
“美国明确规定阑尾炎手术只能住院5天,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如果确实有必要延长住院天数,院方最晚要在第5天通知保险公司。可是在咱们国家,公立医院一家独大,就算我们认为大夫开了一个‘大处方’,你能去跟他争论吗?你根本没有反驳的余地。”向民认为,在现阶段法律体系、诚信体系和医疗道德控制体系严重缺失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不宜过早介入大病保险。“我们最担心的是道德风险。因为生病的费用和趋势是可以预测的,如果亏损太多,我们可以提高保费,但是骗保行为则是完全不可控和不可预测的。”向民说。(文章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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