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重大疾病保险 > 正文
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重大疾病这些字眼现在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报纸和各网站上,说明重大疾病的患病率不断提高,所以,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自身的健康是十分必要的。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如何?

  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

  (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附加合同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