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保险养老金迟到近3年 重疾险等于白买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那么,面对保险公司种类繁多的产品,消费者如何选择呢?
2012年7月30日,石先生突发脑梗、偏瘫住院,卧床不起。家人多次找保险公司人员咨询,被告知脑梗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范围,他没有购买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住院日额保险,住院费、治疗费等不能报销。
“我每年交保险费一万多元,我会没钱买几百元的附加险?”石先生气愤地说,“业务员向我推销保险的时候没有说清楚这些保险的具体内容,没有给我选好保险的品种,结果导致我交了几十年的保险费,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
另外,1998年石先生购买养老保险时,交费单显示他购买的还有一份保额一万元的附加
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额2000元的附加意外医疗保险。“第二年以后,保险公司没有提醒我交这两份附加险的费用,莫名其妙地被停了。”石先生说,“如果这两份附加险还在,我两次生病住院每次至少可以得到2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险赔偿。”
9月1日,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电话回复记者称,该公司已经对石先生的投诉做出了妥善处理。随后,石先生告诉记者,在中国消费者报的监督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9月1日与他协商,承认工作存在失误,给他造成了经济上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愿意赔偿2万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
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勇告诉记者,《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在2013年10月9日与石先生签订协议后,应按法律规定在10日内将10万元保险金给付石先生。该公司在近3年后,消费者发现款未到账进行投诉后,才将此款支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石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一些保险业务员存在故意模糊、夸大保险范围,诱导客户购买保险的情况。消费者因缺乏保险知识,在并没有搞清楚保险合同具体条款的情况下,就交钱购买了保险,结果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保险合同中的保障条款与业务员介绍的并不一致,导致无法顺利得到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业务员这样的行为有虚假宣传的嫌疑,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