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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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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都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那么,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呢?以下介绍和谐健康“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特点。
 
  和谐健康“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二、保单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全残,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附加险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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