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也渐渐成了大众普遍的认识,但从专业角度来看,这种说法不客观,也不正确,有些值得解释的地方:
1、疾病定义从随意到规范:
在2007年以前,
重大疾病保险的病种定义都是保险公司自行设定,比如同样是保障“恶性肿瘤”,不同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是不同的,理赔时也产生了很多纠纷,有的公司会定的严重一些,看起来确实快死了才能赔付,阻碍了市场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和规范这一现象,2007年8月1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我国首部《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规定了25类中国人最为高发的重大疾病,疾病定义都要一致,也就是理赔的标准不能有差异,因此大大减少了理赔纠纷,也改善了把疾病自行定义严重的现象,统一理赔标准功不可没,并让理赔也合理了很多。
补充信息:
必保疾病包括6种: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可选疾病包括19种: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以上25种疾病的疾病定义必须按照官方标准,如果再增加这25种疾病之外的病种,可以自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