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应当确认涉案条款的第六条第八款是列举式条款,原告所出现的保险事故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被告应对原告做出保险理赔,给付原告保险金4000余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这起赔付案的结果又与上一起不同,我们再来看看另一起与宫外孕有关的保险理赔案。
前些年,北京吕女士也因宫外孕住院,申请保险赔偿时,保险公司称宫外孕属免责的妊娠范畴。
吕小姐咨询医生后得知,宫外孕是妇科急腹症,不属于产科范畴,双方在赔付问题上僵持不下。随后,该保险公司出于慎重起见,将吕小姐的案卷和诉求带到公司总部讨论。
后来吕女士接到业务员电话,称保险公司已同意赔付其宫外孕手术治疗的费用。吕女士最后领取了占总医疗费用50%的2000余元赔付(另一半已由社会医保赔付)。
不过事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吕小姐的情况是个例。虽然近期不会对医疗补偿保单中的"妊娠"免责条款进行修订,但会要求保险业务员在向客户解释保单时,特别注意将"宫外孕"属于妊娠免责范围说清楚。
同一种宫外孕,三个被保险人却遭遇了全然不同的结果。
而据统计资料表明,大约50个妊娠中,就会出现一位宫外孕。并且,近年来,宫外孕的发生率成倍增加,相应地在医疗、健康等保险中,这类由宫外孕引发的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或应予理赔的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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