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若被保险人在前往本公司指定地区的医院时,立即向本公司报案,本公司将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将急救保险金送到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对其首3日实际花费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急救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急救保险金额范围内,与该医院结算,意外伤害急救保险责任终止,本条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超出急救保险金额范围的急救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
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若被保险人没有及时向本公司报案或者不在本公司指定地区,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首3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急救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在急救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急救保险责任终止,本条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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