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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医疗险要谨防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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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投保了商业健康险。那么,如果要投保商业医疗险,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专家表示,投保医疗险要谨防合同陷阱。

  对“急性心肌梗塞”,条款规定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进行性的和特征性的心电图异常变化显示急性心肌坏死;二是血清心肌酶活力异常增高;三是剧烈持久的胸骨后疼痛症状。心绞痛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急性心肌梗塞。对此,高明强的解释是:不是所有急性心肌梗塞的患者都能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大部分病人只符合其中一个或是两个条件,而且对急性心肌梗塞患者的抢救需要争分夺秒,多数病人也来不及做这么多检查。因此,他认为条款过于绝对化。这就是说,在正常的情况下,多数急性心肌梗塞的患者是得不到理赔的。

  对“急性重症肝炎”的诊断,条款也规定必须包括全部4个条件:一是肝脏急速萎缩;二是坏死区域涵盖整个肝叶,只存留胶原网状结构;三是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四是肝性脑病。高明强解释,和急性心肌梗塞一样,不是所有的病人都能全部符合上述4项标准,病人一般只具备其中的一两项条件。就是说,买了这一保险后,患了急性重症肝炎的病人,一般情况下也很难得到理付。

  如此看来,网友的话并非全无根据。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现有的商业医疗保险市场还不成熟、不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对同一种疾病的解释,各保险公司都不一样:有的被描述为‘由于心脏引起的’,有的则说是‘由于心脏导致的’,这两种说法在医学上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改善这种现状,各保险公司首先应该“实现健康保险主要合同条款的标准化”,“针对主要病种的医学解释应该是统一的”。有了这个标准后,老百姓购买保险时就容易选择了。

  但风险是无处不在的,郝演苏强调,购买商业保险在现有情况下仍然是必要的。“中国现在有七十余家保险公司,有些产品还是能起到保障作用的,但其中的各个条款表述是否科学准确,理论上就要货比七十家。”

  而面对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的保险条款,无论是专业医疗保险审核人员的高明强先生,还是北京大学器官移植中心主任李书隽教授这样的医学专家,都表示不能全部看懂。多数保险公司对所定条款都有意地写得隐晦、含糊不清,这是商业保险条款的一大特点。高明强先生和李书隽教授都认为,除非是律师或是专业人士,一般人很难看懂。因此,购买商业保险,若想将条款全部的内容搞清楚、若想购买者权益得到保障,单靠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李书隽教授对记者说,从前他所在的美国某大学,就固定与某大保险公司签有协议为职员买保险。“大学里有的是律师和医学专家,可以更好地把关。而保险公司与大学这样专家云集的单位签协议,也会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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