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该保险专家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没有得到被保险人书面认可时,指定无效。另据保监委[2000]133号文件规定: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除非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将前款规定的各项保险金支付给投保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
一般来说,团体险是由单位统一出面、以职工身份购买的保险,如无特别约定(比如签署过《身体受益人指定确认书》等),受益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指需要理赔的职工本人而非单位,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不能赔付给仅仅代理投保的单位。比如在上述案例中机械制造厂赔付给王某儿子的那9.8万元,从厂方的角度来说,他们认为购买保险的目的不是为职工本人,而是为厂方降低赔偿风险,而这种赔偿职工的风险最终要转嫁给保险公司,厂方理所当然应该接收保险公司的这笔赔偿金,但这是错误的、不合法的。《身体受益人指定确认书》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时,王某的儿子理应成为该保险法定继承人。厂方无权索要职工的赔偿金。
三险各有分工
有不少投保人认为,自己有了社保,单位又给自己买了团险,个人无须多考虑另外的商业保险。对此,保险专家表示,社保、团险和个险对于个人来说,就像金字塔结构的关系:位于底层的社保仅仅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诸如失业、养老等;团险是在社保的基础上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一般能覆盖意外、健康等风险;而个险则完全是因个体最终风险不同而自由选择的,不仅是对前两种保险的补充,而且保障涉及的范围和额度也是最多样的。
因此最合理的莫过于将三者结合起来,最低的基本生活保障用花费最小的社保来支出;日常普遍的意外及医疗保障以及部分的补充养老金等,可以由费率较低的团险来承担。通常,前两项保险并非由个人可控,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了解社保以及公司团险给自己的保障覆盖了哪些风险,保障的额度有多少,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尚未补足的风险缺口,购买相应的个险产品,进行补充。
此外,由于团险经常是以公司给予个人的一种福利形式出现,因此是有条件的,一旦离职后,该公司为其购买的团险也随之失去保障作用,而且换了新公司,其团险方案或多或少会与之前的有所差别。因此,购买一些必要的个险产品来防范主要风险和进行理财安排是有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员工变动,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加保或退保手续,但员工离职时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金给付情况的,不能退保。解决办法有两种:一种方法是直接为该离职人员办理退保手续,按照公司的交费情况,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也可直接办理加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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