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投保户下“套子”减少理赔
2005年8月26日,兰溪人于某驾车至金华湖大线42km+400m地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同年12月,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结案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于某跑了几次保险公司后,负责理赔的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同情,说双方可以签一份协议,保险公司先赔给她9万多元应急,余下的再为她争取。于某见理赔业务员说得诚恳,也就同意并在对方出具的格式合同“赔款协议”上签了字。于某签字时,对方业务员的手有意无意遮挡了部分协议内容。这份协议只有一份,由保险公司保留。
后来,于某因对方不肯再支付理赔款而诉到了法院。庭审中,于某发现保险理赔业务员当初给她下了“套子”,因为她签过字的“赔款协议”上有一行字“乙方(指于某)在收到甲方(指保险公司)赔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索赔,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她当时未看到这行字。不过,好在主审法官对此事件明察秋毫,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于某应赔付的余款。
据了解,除上述方法以外,个别保险公司还采取阴阳保单的方法让客户多支付保险费或自己少支付理赔款。
对于一些保险公司缺乏诚信的情况,周荣祥认为,保险公司不应为了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丧失了诚信原则;保监部门对保险公司应加大监管力度,否则会影响到今后国内保险业健康发展;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时一定要睁大眼睛,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尽量阅读保险条款,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要收集相关证据,自己签字的合同、协议都要保留一份,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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